兵部颁布的至昌三十六年版弹药计量与储备条例: [一.枪支] 手枪——30发 步枪——80发 冲锋枪——120发 自动枪——100发 轻机枪——800发 重机枪——2500发 高射机枪——1000发 战防枪——60发 [二.火炮] 64㎜迫击炮——60发 80㎜迫击炮——80发 112㎜迫击炮——80发 80㎜压制火炮——100发 112㎜压制火炮——80发 144㎜压制火炮——60发 208㎜压制火炮——40发 25.6㎜战防炮——60发 48㎜战防炮——60发 80㎜战防炮——40发 20.8㎜高射炮——240发 40㎜高射炮——200发 80㎜高射炮——80发 [三.特种] 枪榴弹——20发 手榴弹——4枚 发烟手榴弹——4枚 爆破筒——4根 反步兵地雷——10颗 炸药——1000公斤 信号枪——40发 一次性信号筒——10根 火焰喷射器——40公斤 ——-——-——-—— [携行与储备] 一.作战部队: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两个基数弹药;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;一个基数留存于前沿兵站;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,总共五个基数。 二.守备部队: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;一个基数弹药留存于师部;一个基数留存于后方兵站,总共三个基数。 三.休整部队:团及以下单位直接携行一个基数弹药,总共一个基数。 [战役标准弹药量] 一.装备压制火炮的炮兵单位,须为之储备四倍弹药总量,即二十个基数。 二.装备步兵...